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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标准化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发布实施

质量云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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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检查什么?

现在有业务指导书啦!

据了解,该项业务指导书内容为首次提出


为加强对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运行管理的规范和指导,贯彻地方标准DB31/T 1028.1-2016《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和DB31/T 1028.2-2016《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 第2部分:业务规范》的实施,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根据上述标准要求,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行政检查事项,组织编制了6个专业业务指导书,其中包括了创新性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流程与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流程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检查流程简图


 

1.关于检查程序的说明

现场检查如属于执行专项性检查任务的,必须符合专项检查相关部署要求。

2.关于检查记录的说明

现场检查如属于执行专项性检查任务的,检查记录要求按照专项检查相关部署要求。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1-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要求: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检查内容:1-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要求: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检查内容:1-3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要求:检查产品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检查内容:1-4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目录,要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检查内容:1-5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内容:1-6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企业所取得的认证证书,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内容:1-7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生产流水线,或者通过抽样检验,要求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2-1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查阅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要求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内容:2-2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内容:2-3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目录,检查销售的产品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是否失效、变质,要求企业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检查内容:2-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要求: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检查内容:2-5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内容:2-6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内容:2-7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要求: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要求企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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